一個客人的姪女被前夫上法院要求付小孩的扶養費,
她離婚後和別人交往,去年生了一個兒子,但,
沒辦結婚登記,她也沒有工作,
前夫查到她和別人生小孩,前夫上法院要求付小孩的扶養費,
她說頂多能給四千元,
法官說太少...
很奇怪,她前夫也申請低收的補助,
花蓮的生活費也不高,而且,監護人是前夫,一人一半的費用,扣掉政府的補助,
四千已經算很高了,不然一個高中的學生,一個月是要多少錢的花費呢?
以下面資料來算
100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
http://sowf.moi.gov.tw/10/news/100%A6~%AB%D7%A7C%A6%AC%A4J%A4%E1%A5%CD%AC%A1%A7%DF%A7U%B2%7B%AA%F7%B5%B9%A5I%B6%B5%A5%D8%A4%CE%BC%D0%B7%C7.htm
102年最低生活費標準:10,244元
http://sowf.moi.gov.tw/10/new10.htm
小孩唸高中職,他個人的就學生活補助,一個月有5千元,
加上全戶的生活補助要看被列低低收入戶的第幾款,
如果低收入戶補助被列
第一款:9,829元/人/月
第二款:5,000元/戶/月
第三款:0
以第一款來計算:
102年歷年最低生活費:10244元
10244-5000(就學生活補助)-9829(低收入戶補助/月)=-4585
根本不用再付錢給她小孩
以第二款來計算:
10244-5000(就學生活補助)-2500(5千/戶/月/2人(小孩和前夫)=2744元
2744元再除2(因為小孩是父母要共同扶養,一人一半責任)=1372元
女方只要再付1372元/月即可,
以第三款來計算:
10244-5000(就學生活補助)=5244元
5244元再除2(因為小孩是父母要共同扶養,一人一半責任)=2622元
女方只要再付2622元/月即可,
法官還問她:那妳什麼時候要去工作?
她:等小孩兩三歲後吧...
客人跟我這樣說時,我就回客人:
妳叫妳姪女跟法官說:我連給小孩上幼稚園的錢都沒有,是要怎麼去工作?
真是怪法官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