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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法院3~
作者: fes 日期: 2012.10.21  天氣:  心情:
經過了每次都收到那種5日內補證否則予以駁回的公示送達之後
果然~~
經查證您所提共之資產證明本行並無與對方有往來
...............這一個月跑國穗菊區公所是跑假的啊...........
然後一張債務證明......................

真的.....欠錢的往往過得比討錢的輕鬆.........
各位有看到我日記的人
真的奉勸在借人錢財時真的要想清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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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戶回應
 
時間:2012-10-23 09:34
她, 47歲,台北市,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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