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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建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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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決定起訴馬英九
作者:
金建果
日期: 2015.01.23 天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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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文士
問:你當年為何決定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涉貪污案?
侯 寬仁答:當時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是每月卅四萬元,支領方式是一半要用領據,一半要用單據,用領據支用的十七萬元直接撥到馬英九的戶頭,但馬沒有使用,反而每 個月匯廿萬元給他太太,八年下來,我們查到馬差不多匯給他太太一千多萬元,依法,特別費是要「因公支 用」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也表示,查黑中心辦案一向是共同決定(心證部 分)、共同負責、集體辦案,對於馬英九辯稱不知情、無犯意,陳瑞仁指出,這種說法不能成立,因為特別費規定就是要因公使用,不用就有違法之虞,馬英九其實 就像「騎贓車卻不換車牌,偷東西不曉得戴手套」,檢察官依法不能不起訴。 由於馬英九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」,一旦法院判處有罪,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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