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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通姦除罪化
作者:
Super Alex
日期: 2018.02.05 天氣:
心情:
前一陣子吵的沸沸揚揚通姦除罪化,不知為何又銷聲銷聲匿跡。
目前除了穆斯林國家外,台灣是少數通姦仍屬犯罪行為的國家。
2015年韓國推行通姦除罪化時,也引起社會極度震憾,但事過境遷 倒也相安無事。
個人支持通姦除罪,不是因為我是男生,而是覺得應該還給女性同胞身體自主權。
衛道人士認為如果通姦無罪,無異是變相鼓勵通姦。
其實通姦處分大都是相姦方之女生。
因為刑法第 239 條,給予元配(無論是夫或妻)在符合告訴要件下,請求國家刑罰權的介入。
而課予配偶和小三(小王)刑責。
但男女雙方或基於傳統道德,還是婚姻忠誠,女方出軌的機率相對較低。
原配尤其是女性,會基於家庭圓滿,只對小三提出告訴,不對始做俑者究責。
所以對擁有是非根的男性,相對約束力較小。
再說民法也有相關規定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合意的性關係,可以請求判決離婚。
故實無必要再由刑法來科責。
反觀若通姦除罪化後,彼此會不會怕對方出軌,而正向的更落實婚姻的經營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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